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0-18 09:03) 点击:428 |
奉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3日,被告余孝云向原告张忠德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因周转需要向张忠德借人民币48000元,借期一个月,至2010年2月12日,月利息按2%计算,到期按时归还本息。否则担保人必须无条件承担连带还款(本息)责任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被告刘妙波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从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0年9月11日,被告余孝云、刘妙波陆续向原告张忠德支付了62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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