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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是否无效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0-30 11:23)     点击:434

部分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以虚假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骗取了婚姻登记,这种婚姻登记效力如何?
我们认为,从法律上讲,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即国家有权机关对已经发生的事实进行确认并进行公示。婚姻登记机关程序上即使有瑕疵,也并不影响婚姻关系的效力。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法律对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且没有兜底条款,所以如果结婚男女双方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婚姻即是有效的。
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结婚登记材料,婚姻登记机关仅作形式审查,真实性由结婚双方当事人负责。最高院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没有条件和能力审查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如一方或双方以婚姻登记机关没有对登记材料作实质审查为由主张婚姻无效,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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