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多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判决不准予离婚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0-30 11:24) 点击:538 |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是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唯一裁判标准,跟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次数并无直接关系。理论上说,即便是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其提出的理由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这么规定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反之,如双方感情确未破裂或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即使一方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也可以依据法律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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