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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多次起诉离婚法院仍然判决不准予离婚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0-30 11:24)     点击:538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是以双方感情是否破裂为唯一裁判标准,跟向法院起诉离婚的次数并无直接关系。理论上说,即便是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其提出的理由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可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是这么规定的:即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反之,如双方感情确未破裂或不符合离婚的条件,即使一方多次向法院提出离婚,法院也可以依据法律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但如何判决感情是否破裂呢?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共规定了19种感情破裂的标准,如果离婚双方符合这19种标准之一,法院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但社会生活多元的,除了这19种情形以外,法院还会结合庭审表现、矛盾焦点、有无和好可能、是否能有好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综合衡量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当然,起诉次数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双方感情的现状及离婚的决心,是判决感情是否破裂的其中一个参考要素,但并不是唯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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