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互推债务法院判决非个人债务应共同偿还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03 10:19) 点击:273 |
【案例】 谢成和朱梅于2009年3月走进了婚姻的殿堂。2011年5月,因急需用钱,谢成向朋友肖文借了1.5万元,并写下一张借条,写明将在当年11月之前将这笔借款归还。然而,到了还款期,谢成并未如期还钱。肖文多次找到谢成夫妻俩追收,不料他们却一直相互推诿。后来,谢、朱二人离婚,当肖文再向谢催还借款时,谢更称借款用来装修房子了,离婚时房子给了前妻,让肖文找朱梅还钱。今年4月,肖文只好将谢成和朱梅告上法庭,要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和利息。 法庭上,面对肖文的诉求,朱梅称谢成借钱的事,她一点不清楚。即使存在这笔借款,谢成也并未用于装修房子,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该是谢成个人债务。自己与谢成离婚时已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肖文与谢成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谢成在肖文处借款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违约。谢成向肖文借款,是在其与朱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为。虽然,谢成与朱梅协议离婚时约定,双方婚内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各自承担,但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且朱梅也并未举示确凿证据,证明该借款属于谢成个人债务。 为此法院认定借款1.5万元为谢成与朱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判令谢成、朱梅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肖文借款1.5万元及利息。 【专家说法】 据綦江区法院承办法官介绍,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两种情况除外:一是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中的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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