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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妻子如何成为丈夫有限公司的股东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05 10:43)     点击:416

丁某(女)与王某(男)于2000年9月登记结婚。王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在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享有公司40%的股权。王某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丁某离婚。法院审理中,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公司40%的股权的分割,丁某与王某同意公司40%的股权一人各分得一半,丁某要成为享有公司20%股权的股东,还应具备什么条件?
丁某要成为享有公司20%股权的股东,必须经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同时还需公司其他股东对上述20%的股权放弃优先购买权,这样丁某就可以成为享有公司20%股权的股东。其法律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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