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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事人拒绝鉴定,如何确认小孩身份关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1-09 02:46)     点击:293

一、案情
邢某与李某(女)于2009年6月结婚,次年5月生一女孩邢娜(化名)。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家庭琐碎事争吵,双方难于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于是李某在2011年3月带着女儿外出打工一直不归。2013年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女儿由其抚养,邢某负责抚养费。庭审中邢某同意离婚,也同意李某抚养邢娜,但不同意支付抚养费,理由是其怀疑李某婚前越轨,邢娜并非自己亲生。邢某提出医学鉴定确认邢娜并非亲生,当法院通知李某携带邢娜去做亲子鉴定时邢某拒绝。

二、分歧
在李某拒绝携带邢娜鉴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邢某与邢娜之间的身份关系呢?现在对于这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推定邢娜与邢某属非亲子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不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或拒绝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该规定李某拒绝携带邢娜做鉴定,因此从法律推定邢娜与邢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随意推定邢娜与邢某属非亲子关系。亲子鉴定具有严格的科学性,若推定错误将给家庭带来不利后果,因此在运用证据规则时,对涉及人身关系的亲子鉴定要慎用“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之规定。

三、本律师评析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不能视鉴定结论确认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
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皮肤》这是我国目前设计亲子鉴定的唯一司法解释,《批复》规定,监狱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为从发,区别具体情况,从严掌握,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把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对当事人要做好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不能视亲子鉴定结论作为鉴定亲子关系的唯一证据,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
2、本案邢某也负有在合理范围内同样的举证责任。
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来看,邢某应当围绕着邢娜并非自己亲生的这一事实进行举证,如提供自己没有生育能力的医学证明,或没有雨李某有性生活的证明等等去佐证。
3、在审判实践中对人身关系要慎用推定。
亲子鉴定具有严格的科学性,离不开科学技术支持,如果在没有科学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推定,可能带来错误结论。因此当一方拒绝鉴定时,另一方应收集其他的证据说明,以证明无血缘关系的证明,从而谨慎适用推定,让拒绝鉴定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非仅凭借对方不愿意配合就推断非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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