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共同签字救不了时下的受害者 |
分类:生活随笔 时间:(2014-11-11 11:40) 点击:362 |
不少人主张对于夫妻举债,应当由夫妻共同签字才能认定共同债务。这虽然有一定道理,我也并不完全反对。不过,我认为,根据家事代理原则处理夫妻债务比签字更合理。 一、夫妻债务共同签字救不了时下的受害者 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共同签字是未来的立法议题,并不能解决时下24条的受害者或夫妻债务的处理问题,即现在的夫妻债务不可能考虑用将来预设的立法去处理。因而,夫妻债务共同签字救不了时下的受害者。 二、夫妻债务共同签字在立法上也并非最佳方案 1、对于日常家事代理都要夫妻签字,影响交易效率,增加交易成本,现实生活中也不可行。 2、需要双方同意或签字的,主要是巨额借贷,但巨额借贷已经不属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属于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的事项。因而,对于巨额借贷,事实上已经属于共同签字的范围。 3、强制规定共同签字才能认定共同债务,未免过于僵化,司法中也难以执行。比如单方巨额举债,但其确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岂能强制排除于夫妻共同债务之外? 4、法律不需要强制规定共同签字才能认定共同债务,只需要合理分配风险责任即可。 也就是说,对于本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的巨额借贷,债权人仅向夫妻一方借贷,他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债权人主张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时,应当对自己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合意,或者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其它需要进行举证证明。否则,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5、目前处理夫妻债务的关键在于根据家事代理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第一、对于日常家事范围的举债,债权人主张债务时,应当举证证明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对自己有理由相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善意”作出合理解释或证明。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对于巨额举债,本应当由夫妻共同决定,但债权人仅与一方交易的,他就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即债权人主张债务时,应当举证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合意,或者证明其举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其它需要。否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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