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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可否约定一方去逝后抚恤金的归属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15 11:16)     点击:233
因最近办理了一起老年人再婚离婚案件,其中双方有一份财产约定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该协议中第八条约定:“如任何一方先行去逝,所得抚恤金全部归另一方所有。”现因老先生一方得重病,将不久于人世。受利益的驱使,其子女即唆使老先生与老太太离婚。这样所得巨额抚恤金(老先生是离休干部,工资较高)就可以由其子女所得。      
看到这样的事情,不免为老太太感到委屈。毕竟老太太照顾了老先生十几年,老了老了,还让老先生的子女给轰出来。觉得这笔钱本来可以用来结构式老太太安度晚年,如果真离了婚,因为已经没有了婚姻基础,这笔抚恤金肯定没有老太太的份了。因为双方对协议已经公证,并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笔者就没有多怀疑该条款的合法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笔者顿悟,对该条款的合法性产生了怀疑。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因死亡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列入遗产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而抚恤金是职工死亡后,所在单位给予死者家属或其生前被抚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相当于生活费,带有抚慰其家属的性质。由于抚恤金不是给予死者的,也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故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因而,本案中的老先生对抚恤金无支配权。老先生与老太太约定的抚恤金归属条款是无效的。对该条款,公证机关是不应予以公证的。
在此,笔者想提醒广大读者,不要被公证书的形式所蒙敝,并非公证的内容均是合法有效的!心想,如果老先生的子女认清了这个道理,也许本案就不会发生。毕竟该抚恤金子女与老太太都有份额,而非老太太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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