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女方有份吗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1-16 10:13) 点击:393 |
2011年2月,汪先生于结婚前在秦淮区买了一套总价80万元的新房,一人独自付清了首期支付的三成房款,产权证上是汪先生一人的名字。当年5月,汪先生和朱小姐结婚,朱小姐出了10万元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因为朱小姐理所当然地认为,这房子在结婚后就应该算作共同财产,就没有计较那么多,没有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俗话说:相爱容易相处难,结婚一年后,两个同属于80后的年轻人由于家务琐事以及双方性格上的差异,两人过不下去了,打算办理离婚手续,而房子归属成了一个问题。 朱小姐认为,在装修和还贷时自己都出了钱,再加上这一年房屋升值幅度很大,这套房子的市价已经成了120万,在扣除贷款和其他费用后,自己申请得到25万的赔偿,这已经算是做了让步。而汪先生则表示,朱小姐当初只出了10万的装修费,以及婚后一万多元的还贷,现在要求得到25万,要求比较过分。再说汪先生表示,自己既要承担房贷,又要一次性支付给朱小姐25万元,除了出售房子外,别无其他选择。这两人争议的焦点在于: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两人共同还贷,离婚时该如何划分? 律师解读: 现行《婚姻法》不再承认夫或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可经过一定时间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夫妻申请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法院所看重的是:这套房子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产权证上的所有人是谁?如果这套房子是在婚前购买的,且产权证上只有汪先生一人,那么法院有理由认为,这套房子是汪先生的婚前财产,而不是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房屋归汪先生所有,剩余未归还的房贷,也属于汪先生个人的债务。而在婚后房子升值的部分以及共同还贷的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至于朱小姐所提出的装修费用的补偿,需要朱小姐举证才能获得法院的相应支持,不然这笔装修费用,朱小姐很有能拿不到。 律师提醒: 情侣在婚前购房时,最好要保持好出资证明,在房产证上写上自己的名字或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并对离婚时可能会出现的离婚纠纷做出约定,宁可“先小人,后君子”。 当然,如果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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