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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因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4-11-24 02:36)     点击:374

  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成因

  归纳司法案由,可以让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发掘出建设工程结算纠纷的真正诱因。根据多年来由法院房产庭(改革后称民三庭)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分类,导致以下结算纠纷表现出来的建设工程纠纷主要有如下几种具体案由:

  (一)计费系数之争。该争议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资质变更或者施工队属于挂靠单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资质的单位合作组成,资质之争表现在结算领域就是计费系数之争。

  (二)工程量之争。安装工程的工程量之争,主要集中在隐蔽在墙体中的管线铺设记录与确认问题。

  (三)大型机械租赁费用的计费之争。许多建设工程需要承包方对外租赁大型机械设备,例如台搬等。

  (四)赶工奖之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般规定如果由于施工单位的赶工而提前完成,发包方应该按日给予一定的赶工奖,有些项目的赶工奖总量并不小。

  (五)竣工决算时间之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署之前承包方会提交一份预算报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决算报告,然后报经发包方审核,达成一致后由发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决算报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这一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本来是一个无争议的技术概念,即合同项下的工程量已完成。

  (六)显失公平之争。

  (七)违约之争。无论承包方的逾期竣工,还是发包方未能提供施工进场的条件(如施工现场未能通水、通电、通路等)、中期擅改设计、未按形象进度支付进度款、建设工程材料不能及时供应从而造成停工、窝工等情形,最终都以违约金的形式反馈到工程款的结算中。

  (八)建筑材料品质之争。建设工程招投标时对工程主要建筑材料品质有所要求或承诺,但由于建筑材料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有时使得承包方转而采用合同外的其他建材,因此引起结算纠纷是不可避免的。

  (九)沉默的决算书效力之争。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倾向于采用格式化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最多只对个别条款略加修改。这些格式合同中一般都包含决算异议期限,即发包方收到承包方决算报告后在10天内必须提出意见,逾期无答复视为同意。

  (十)总包与分包之争。由于现代社会的分工越来越细,实际上一个大型建设工程难以由单一的总承包商完成,而且有些劳务作业需要大量的人力,也无法由总承包公司独立完成。

  (十一)发票之争。建设工程款绝大部分都是分期付款,建设工程的成本核算需要工程竣工后才能进行。因此,少数民营企业发包方在分期付款时可能会忽视立即索取工程款发票。

  (十二)阴阳合同之争。这在建设工程领域有一定的代表性。

  (十三)5%尾款之争。建设工程竣工移交后,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应在一年内进行保修。为了保证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发包方一般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款支付 95%工程款后,余下5%工程款留待一年保修期满后再行支付。有的合同采取工程款先付,由承包方另行出具5%工程款的银行保函加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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