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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嫁女对拆迁房享有权利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1-25 11:47)     点击:394
案情介绍:
王某(男)与孙某(女)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3月王某认为与孙某感情破裂,遂委托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回迁房问题。王某与孙某结婚后的两个月,其居住的房屋办理了拆迁手续,王某母亲作为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王某母亲、父亲、王某及孙某4人为协议中注明的共同居住人。拆迁协议约定了置换的安置房为二居、一居分别两套,共四套房产。
 案情分析:
律师认为,被告作为拆迁协议的共同居住人享有对拆迁房的居住权,此案件中如果双方就此争议可以愿意调解,也可以一并处理。但是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为王某的母亲,拆迁房的所有权人并非是王某,所以涉及的财产并非是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中分割的财产只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被告无权主张分割拆迁房。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孙某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对拆迁后的房屋享有居住权,但基于房屋还未实际交付使用,最终采信了刘春梅律师的观点,就拆迁房的居住权,对原、被告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补偿被告房屋居住使用费7万元。
 法律依据:
婚嫁女对拆迁房到底享有哪些权利,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要根据拆迁协议约定的内容确定。如果拆迁协议的被拆迁人并非是夫妻一方,而是家庭的其他成员,就会涉及离婚时无法分割的问题,待权利确定后需要另案起诉。一般此类案件发生时安置的房屋还未交付使用,也无产权登记,造成一方权利无法及时得到实现。而另一方取得的拆迁房却长期处于随时被主张权利的法律风险。所以此类案件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对双方都是最佳方案。如果双方确实无法达成一致,代理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生活状况确定最佳有利的诉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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