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拆迁安置房缺拆迁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前夫协助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1-26 11:00) 点击:345 |
【案例介绍】 夫妻离婚后,因登记在前夫名下宅院拆迁,按拆迁政策其前妻在拆迁中享有45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但办理购买拆迁安置房相关手续中缺少前夫手中的拆迁协议,经催要被前夫拒绝。故,前妻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前夫协助办理购买拆迁安置房相关手续。 【庭审现场】 原告赵女士诉称:原告赵女士与被告钱先生于2002年离婚。2010年登记在钱先生名下的宅院拆迁,拆迁协议中显示被拆迁家庭人口包括钱先生、赵女士及二人之子。现原告称其根据顺义区拆迁政策因拆迁享有45平方米优惠购房面积,但在办理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相关手续过程中被要求出示拆迁协议原件。可是,拆迁协议原件在被告钱先生手中,被告拒绝将其交予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购买回迁安置房屋相关手续。购拆迁安置房缺拆迁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前夫协助? 被告钱先生辩称:拆迁人只给我一份拆迁协议原件,我认为手中的拆迁协议原件为自己所有,故有权决定如何处置。原告赵女士应与拆迁机构协商,与其无关。不同意将拆迁协议交付原告。 【法院判决】 购拆迁安置房缺拆迁协议,离婚后能否要求前夫协助?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拆迁协议作为物之一种,为相关权利人所持有并使用。钱先生作为被拆迁人,有权持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但赵女士作为《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中载明的被拆迁家庭人口,亦有使用之权利。故对赵女士要求钱先生予以协助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宣判后,赵女士及钱先生均未上诉。 【律师说法】 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如黄浦江两岸进行的世博会拆迁。按照有关方面的规定,被安置人获得这种配套商品房的,房屋产权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之内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 无论上述哪一类拆迁安置房,一般以家庭为单位拆迁安置,家庭中除户主外其他家庭成员均不持有拆迁安置协议;加之因政府办房产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期限很长,导致实践中拆迁安置房交易不便。本案中,因钱先生持有《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而不协助赵女士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赵女士诉讼法院。律师建议,针对此情况,最好在离婚时,能在公证处做相应的公证,方便离婚后的双方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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