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房作结婚条件离婚后房产怎么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5 11:46) 点击:429 |
陈某以愿意嫁给简某为条件,要求简某购买一套房产,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双方共有。后来两人分手后,陈某却不愿搬出这套房屋。陈某与简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陈某表示愿意嫁给简某,但要求简某出资购买一处房产,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后简某出资购买房屋及配套家具,并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将房屋登记为其与陈某共有 马先生与黄女士结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子和必要的家用电器,价值50多万元。半年后,马先生就外出一直在外地工作。马先生在外工作时也购置生活必备的家具,价值5万元。由于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最终两人决定离婚,但是在财产分割上出现纠纷,不知如何分割? 事后陈某与简某因多次闹矛盾导致无法共同生活,并最终分手。因陈某未能与自己结婚,故简某要求陈某搬出房屋,但陈某拒不搬出。律师认为简某提交的证据和法院的调查材料能相互印证该房屋是为与陈某结婚,由简某出资购买的,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简某出资购买该房屋是以与其结婚为所附条件,现双方已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因此,陈某应返还简某房屋,并搬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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