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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再婚时婚前财产怎样约定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09 11:44)     点击:307
为了避免再婚后,同继子女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提倡老年人进行婚前财产约定。约定财产是一种法律行为,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1)双方完全自愿,而非强迫。
(2)约定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对他人(如子女)的财产无权加以约定。
(3)必须具有一定形式,最好是用书面形式,然后再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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