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赠与对方财物可不予返还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4-12-11 10:46) 点击:201 |
原告:王某某 被告:张某某 2012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订立婚约。订立婚约过程中,原告通过介绍人分两次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15000元及若干物品,被告分两次按习俗返给原告600元。后原、被告因故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因彩礼款返还发生纠纷,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5000元及物品,被告不同意返还。 原告诉称: 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订立婚约,被告向原告要彩礼款15000元、价值1000多元的物品及价值几千元的手机,还有其它消费。后原、被告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索要的现金及物品,被告拒绝。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彩礼款15000元及物品和手机。 被告辩称: 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为10000元,系原告自愿给付的,属赠与性质,被告不应予以返还。被告在接受彩礼款时返还给了原告600元,被告实际接收9400元。被告已将所接受的彩礼款购买成物品且系原告悔约,被告愿意将所购买的物品返还给原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后,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当结婚不成后,被告继续占有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属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交往过程中原告给予被告的物品,系在双方交往过程中一方给予另一方的礼节性馈赠,且数额不大,依法可不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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