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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补偿约定不能随便毁约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2 10:59)     点击:335
离婚补偿是合法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离婚补偿应按约履行,不得推卸责任,谢谢您的捧场。
原告曹某与被告沙某原本是夫妻,后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10日协议离婚,次日被告出具5万元欠条给原告作为离婚补偿,并答应在2年内付清。到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欠款5万元,并承担利息。被告沙某辩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条据是原告多次上门闹事后形成的。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10日,原、被告在淮安市淮安区(原楚州区)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民政部门向原、被告颁发离婚证书。次日,被告出具一份5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并约定2年内付清 。离婚后,原、被告仍在一起同居生活1年多时间后分开。
[析案]
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后,基于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由被告出具5万元欠条给原告,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的义务。期满后,被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利息,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法院则不应支持。而被告辩解“欠条是受胁迫所打等”意见,因原告当庭予以否认,且被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故对被告辩解的意见,法庭难以采纳。最终,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08条和《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沙某给付原告曹某5万元。
欠条出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沙某与原告曹某离婚时出具给原告的欠条是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后被告与原告还同居1年有余,被告沙某辩称的欠条的出具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离婚后同居的那段时间内,被告是完全可以提出欠条是无效的。因此笔者支持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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