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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协议是否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14 09:40)     点击:285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定财产制执行。在实际生活中,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但口头达成协议,并且有证据可以证明,或者双方对此无争议,是否可以无书面形式而判决该口头约定无效,这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双方约定作为合同,达成一致即可,已经达到了与有书面协议一样的效果,书面协议是固定证据的一种形式,是手段不是目的,应该认定该口头协议有效。
与财产约定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婚姻法》规定,夫妻对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司法解释一》规定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夫妻一方应负举证责任。此解释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了主张权利的夫或妻一方,其必须能够证明第三人清楚、明确地知道夫妻间事先有财产约定及约定将导致的后果的,才可以对抗该第三人。这样规定很好地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但非常不利于配偶方的利益。一方对外负债一般不会主动告知第三人自己与配偶有财产约定。第三人一般也不会主动追问对方是否有夫妻财产约定,毕竟有财产约定的为少数。配偶方一般也不会知道对方对外举债,无法对第三人履行告知义务;或者知道时借贷已经完成,此时告知已经没有对抗效力了。法律应该兼顾各方利益,不能为了保护一个利益而损害另一个利益。建议财产约定由婚姻登记部门登记,才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否则只有对内效力。可以在结婚登记时登记该约定,婚后做财产约定也应及时到婚姻登记部门做登记,这样才具有公示效力,才可以平等地兼顾到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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