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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出售共有房产是否有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6 08:43)     点击:281
问题:
张某和王某于2005年结婚,并于2006年共同购买房产一套。应妻子张某要求,房产证上仅登记张某一人的名字。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2008年,张某在未告知王某的情况下,将共有房产以市场价卖给第三人李某,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王某得知后,以该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张某擅自出售属无权处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李某归还房屋,恢复原来的产权登记。
解答:
《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夫妻共有房产,一方擅自处分的属于无权处分,擅自处分人和第三人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对已变更登记的产权也应恢复原来登记。《物权法》实施后,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房产所有权的,出于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符合下边的三个条件买卖行为就是有效的: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的。
就本案来说,房产的权属证书上只有张某一人的名字,李某出于对产权登记的信赖,相信张某为该房产的唯一所有人,且其购买价格为市场价,属于合理价格,并且也已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李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与张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至于由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王某也只能向张某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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