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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有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9 11:24)     点击:280
案情
1998年,河南省汝南县城关女青年任某(原告)与福建男子陈某(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2000年12月27日,双方在福建省连江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与任某父母在汝南县城关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常因琐事生气、打架。原,被告共同财产:原、被告婚后和原告父母用6万元购买的位于汝南县汝宁街道东段的两层四间楼房一处。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上述房产现价约20万元,原告表示离婚后不同意让被告居住,被告也不同意在此居住。
审判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因琐事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予以准许。原、被告及原告父母现在所居住的房屋系婚后购买,应为原、被告及其父母家庭共同财产。诉讼中,原、被告均认可房屋价值为20万元,该房产应由原、被告及其原告父母四人适当分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一、准许原告任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原、被告及原告父母共有的两层四间楼房归原告任某及原告父母所有,原告支付被告财产折价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经生效。
评析
离婚案件中,房产于婚后男方与女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分割时产生分歧,为减轻当事人讼累和兼顾公正与效率,法院可采纳当事人认可的房屋价格,判处物权归属的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对于房产分割问题,应正确把握分寸,找准利益平衡的契合点,本着照顾弱者的一方,考虑离婚过错、抚养小孩、赡养老人等客观问题,较为合理的对房产进行分割。尤其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没有分到房子的一方或者经济来源比较薄弱的一方,应该得到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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