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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借款后出走无音讯无奈丈夫承担还款责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31 10:41)     点击:446
妻子向朋友借款20万元后下落不明,借款人无奈起诉其夫妻二人作为被告承担还款责任。11月27日,德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袁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6月1日,被告袁某以开店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万元,被告袁某出具了借条交原告为凭。借据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某某借款给被告袁某,由被告袁某出具了借款凭据,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袁某应按约定的期限与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其对原告与被告袁某的借款不知情,应为不适格被告,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佐证,故一审法院对该辩解观点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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