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金凤
刘金凤律师
上海 松江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需求,可直接电话联系刘律师( 短信不便 ),本地电话咨询免费,如需咨询的事情较复杂,请预约来所咨询,咨询费500元/次。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以谈恋爱等为名获取女方信任掉包银行卡盗取对方钱款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5 10:35)     点击:249
【案情回放】
2013年11月1日,龚某结识被害人小梅,后以谈恋爱为名取得其信任。结识几天后,龚某约小梅至咖啡厅约会。约会过程中,以支付高额费用包养小梅为名,以需通过银行转帐为由,龚某诱使小梅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并将卡交由其查看。趁小梅不备之机,龚某用事先准备的银行卡将上述银行卡掉包。借机离开后,龚某迅速赶至ATM机先后7次取现合计20,000元,又至商店内刷卡消费9,450元购买iPhone5s移动电话机1部、ipad air 16G平板电脑1台。
小梅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早在2010年8月,龚某就以相同手法,窃得被害人小迎的银行卡,至ATM机8次取现合计20,000元,又至商店刷卡消费21,331.90元购买足金花色链1根。
2013年11月6日,龚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银行卡后使用,合计7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可以对龚某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龚某不服,提起上诉称银行卡系小梅主动给他,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小梅的陈述、龚某的供述能够与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包养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龚某窃取小梅的银行卡并取现和刷卡消费的事实。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龚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金凤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私人律师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金凤律师,刘金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金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2172004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金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江区律师 |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金凤律师主页,您是第9783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