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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冒用姐姐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如何处理三者“婚姻”关系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7 08:45)     点击:346
【案情】
张小妹与杨某热恋后准备结婚,但因张小妹年龄未满二十周岁,而姐姐张大妹(21岁)还没有谈对象,经与姐姐商量,张小妹冒用其姐姐张大妹身份与杨某于2003年2月14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一女。2013年6月(张小妹已达法定婚龄),原告张小妹以与被告杨某之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子女进行抚养,对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此婚姻效力是否及于两人?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
对于张小妹与杨某的婚姻应该按离婚处理,理由是:原被告结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且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性条件,只是在婚姻登记时,张小妹用了其姐姐的信息,在婚姻登记时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婚姻效力,其婚姻仍属于有效婚姻,故应该按离婚处理;对于张大妹与杨某的婚姻应该撤销其婚姻,理由是:登记双方没有结婚的意思表示,不是自愿结婚,而是被妹妹盗用了名义结婚。   
第二种观点认为:
对于张小妹与杨某的婚姻应该按同居关系处理,理由是:原被告当时去登记时,是用张小妹的姐姐张大妹身份证和信息登记结婚的,从结婚证上看,是张大妹结了婚,从婚姻登记条例看,1994年2月1日以后未办结婚证的都是同居,故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并不成立,故应对张小妹与杨某按同居关系处理;对于张小妹姐姐张大妹与杨某关系按无效婚姻处理,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该宣告无效。  
【评析】
 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我国的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是登记主义,从1994年开始男女双方结婚只有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其婚姻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2003年去民政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但是本案的张小妹办理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和信息都是其姐姐张大妹的,故从法律上来看,并不是张小妹与杨某结了婚,而是其姐姐张大妹与杨某结了婚,张小妹与杨某之间并没有成立合法的婚姻关系。一般来说,对于未办理婚姻登记起诉离婚的,法官可以释明告知双方先补办婚姻登记,然后起诉离婚,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张小妹的姐姐张大妹与杨某建立了法律上的婚姻关系,张小妹与杨某之间无法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构成重婚。  
另外,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前,对于此类登记程序有瑕疵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地判决不一,争议较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明确了规定,为争议画上了句号,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婚姻法对婚姻无效规定了四种情况(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从案情上看本案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况,也不属于受胁迫可以撤销婚姻的情况。而是其妹妹拿姐姐的身份证以其身份信息与杨某登记结婚,故并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况,故在以后对于此类案例人民法院应该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请求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撤销民政机关的婚姻登记,因为这里姐姐张大妹并没有与杨某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符合婚姻自愿的原则,同时在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尽管不用实质审查,但是也要尽到形式上的审查义务,而正是由于登记机关没有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导致将姐姐登记为结婚主体,故登记机关发结婚证这个行政行为是无效的。  
综上,张小妹用其姐姐的身份证并以其姐姐的名义与杨某登记结婚,实质上与杨某同居生活的是张小妹,并非结婚证上的登记的张小妹的姐姐,故杨某与张小妹的姐姐张大妹的婚姻,应属于无效婚姻。张小妹与杨某实质上是同居关系,双方的关系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案外话】
广大的农村或偏远地区,因法律意识淡薄,且姐妹、兄弟之间因外貌差别不大,青年男女为了领取结婚证,冒用其哥哥、姐姐的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民政部门对双方提供的结婚材料进行的是形式审查,有时很难分辨照片与真人的差别,故当事人利用假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的不在少数,为此,提醒广大青年男女结婚时要慎重,待达到法定婚龄后再进行登记,以免埋下被宣告为无效婚姻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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