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娘替拿钱跑路准新娘出具欠条是否有效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09 10:10) 点击:240 |
【案情】 大龄青年李某通过当地红娘张某、刘某介绍,与一女子王某相识并订婚。当天,李某按照当地习俗通过刘某支付了王某5万元礼金。但订婚没多久,王某就以种种理由要分手并玩起了“失踪”。随后,李某常常找张某、刘某要求两人还钱,两人没有办法,便由张某念,刘某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因介绍李某与王某婚姻一事,拿钱人失踪,现张某与刘某自愿承担礼金5万元,于一个月内付清,今欠人:刘某 张某。”因张某不会写字,欠条上两人名字均由刘某所写,并由张某转交给李某。 【分歧】 对于刘某、张某出具欠条的效力,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欠条无效,张某、刘某只是王某的媒人,5万元礼金是由王某所拿,欠条只是为担保王某返还礼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欠条有效,但张某并没有在欠条上签字,只由签字人刘某承担欠条的义务。 第三种意见认为欠条有效,刘某、张某应共同承担欠条的义务,二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即刘某、张某应共同承担欠条的义务,二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理由如下: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谈婚,收取了李某给付的礼金5万元,尔后,王某反悔,王某本应向李某返还礼金5万元,但从两媒人出具的欠条上反映,两媒人自愿替王某返还所收取的彩礼,并承诺一个月内付清,这是两媒人的民事处分权利,由此,两媒人对自己向李某出具欠条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某与两媒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转变成了债权债务合同关系。 针对第二种意见,虽然欠条上并没有张某的亲笔签名,但刘某书写该份欠条时,张某也在场,写完欠条后,是由张某转交给李某的。根据法律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本案中刘某书写欠条时,张某也在场,且是由他转交给李某的。这就表明张某对刘某以张某名义写欠条行为的同意,也是对该欠条内容的同意。 综上所述,刘某、张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自愿替王某出具欠条,是行使民事处分权利,两人与李某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合同关系。因此,刘某、张某应共同承担欠条的义务,二人负有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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