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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债子还协议是否有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10 09:23)     点击:352
【案情简介】

  2013年2月,张某驾车违章,撞死行人李某,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全部责任。但张某自己也因身负重伤,在医院不治身亡。张某的妻子和李某的家属达成了给付20万元赔偿金的协议。因张某无遗产可继承,张某的妻子也没有家庭财产可支付给李某,故该笔债务一拖再拖。2014年6月,张某的妻子再嫁,将孩子托付给张某的父亲抚养,并和李某的家属达成了“父债子还”的协议,即张某因肇事所负债务,由张某不满10岁的儿子负责,由其长大后偿还,请问,这一协议是否有效?

  【律师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侵权人去世后,继承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则上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同时,当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时,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本案中,张某无遗产可继承,作为张某的继承人之一,张某的儿子不承担债务。

  此外,从监护代理的角度看,张某的儿子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母亲作为监护人可以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张某的妻子与李某的家属签订的协议,明显损害张子的利益,因此这一协议是无效的。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窗体顶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61: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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