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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否协议女方不得擅自生育腹中胎儿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5 09:03)     点击:284
【案情】
关伟与周艳(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双方离婚时在婚姻登记部门达成协议,协议中写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女方须将已经怀上的孩子流产,流产费用由男方负担。双方离婚后,女方翻悔,并没有做人工流产,而是将孩子生了下来,因周艳无收入来源,于是起诉要求关伟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周艳违法约定,擅自生育孩子,其能否要求关伟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分歧】
对于关伟是否需要负担孩子抚养费的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关伟不需要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理由是关伟与周艳在离婚时已经达成协议,由女方即周艳将所怀孩子流产,周艳现在违背与关伟之间的约定,擅自生育孩子,她应当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无权要求关伟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伟需要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理由是关伟与周艳在离婚时达成的由关伟负担流产费,让周艳将所怀孩子流产协议的协议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该孩子系关伟与周艳所生育,关伟需要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关伟需要负担孩子的抚养费。理由如下:
第一,虽然在离婚时,关伟与周艳经过协商,达成协议,由关伟负担周艳进行人工流产的费用,但是该协议对怀孕女方周艳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怀孕妇女是否生育子女,主要由怀孕妇女自己决定,这是属于怀孕妇女享有的一种独特的人身权利。虽然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由女方做人工流产,事后女方翻悔将孩子生下来,女方的行为并不违法,相反这正是女方行使其生育权的表现。在任何情况下生育的子女,即使父母有过错,但是孩子毕竟是无辜的,生下来的孩子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
第二,本案中周艳所生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关伟对其非婚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并不能把周艳违背离婚协议作为不承担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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