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分行为的认定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26 09:50) 点击:242 |
【案情】 原告郭梅(化名)诉称,被告黄林(化名)于2007年8月8日向其借款1.7万元,约定月息按1%计算,借款期限为2个月,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她多次向黄林催讨,但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偿还。黄林是其丈夫黄华(化名)的同胞兄弟,她念及亲情一再推迟还款期限,但黄林多年来一直赖帐不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 被告黄林辩称,向原告郭梅借款1.7万元之事属实,但原告所称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与事实严重不符。2007年11月15日,黄华向他催讨借款,他想到郭梅是哥哥的媳妇,于是就将欠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510元给了黄华。后来郭梅与黄华因夫妻感情不合,拒绝归还自己出具的借条,并以此为由起诉。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因需资金于2007年8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7000元整,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1%计算,借款期限为2个月,被告出具一张借条交原告收执。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至今,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欠款的本金及利息。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证,双方约定的利率合理合法,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予以偿还。被告主张其已将欠款本金1.7万元及利息510元偿还给原告丈夫黄华应视为债务履行完毕,法院认为黄华既不是该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接受原告的委托,原告事后也没有追认黄华代其接受被告履行债务的无权代理行为,因此对被告主张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被告黄林应偿还原告郭梅人民币11.7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07年8月8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评析】 本案的焦点为被告黄林主张其已将欠原告郭梅的借款偿还给原告丈夫黄华(即被告胞兄),黄华接受该欠款并出具收条的行为是否产生债权消灭的后果。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此债权在原告郭梅与其丈夫黄华婚姻续存期间发生,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虽然被告出具的欠条仍然在原告手中,但原告的丈夫也出具了一张收条给被告,证明其已收到欠款,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告的丈夫对此夫妻共同债权有处理权。因此,被告黄林将其欠原告郭梅的借款偿还给其丈夫的行为应产生该债权消灭的后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该笔债权属夫妻共同财产,且原告的丈夫黄华依法对此债权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法院查明的事实并不能表明黄华合理地行使了该平等处理权。依照民间借贷一般惯例,债权人在债务人清偿欠款后,一般应将债务人出具的欠条还给债务人处理。本案中,原告仍执被告出具的欠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说明原告并未认可被告黄林将欠原告的借款偿还给其丈夫黄华的行为,原告夫妻之间对如何接受该欠款并未取得共识。黄华在夫妻并未协商取得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接受其弟偿还给妻子的欠款并出具收条的行为,并未合理行使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该行为不能认定为平等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最后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另外,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与其丈夫黄华的离婚诉讼正在进行,无法排除黄家兄弟串通损害原告的财产权益的可能,结合该事实,遂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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