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金凤
刘金凤律师
上海 松江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需求,可直接电话联系刘律师( 短信不便 ),本地电话咨询免费,如需咨询的事情较复杂,请预约来所咨询,咨询费500元/次。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子女成年但未独立生活 父母是否应承担抚养义务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30 10:17)     点击:291

随着教育资源的逐步优化配置,求学者的选择机会越来越多,大龄求学现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司法实践中关于已年满18周岁尚在读书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案情]2005年2月28日,刘某和向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小涛跟随向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刘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至小涛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小涛所需教育费凭学校收据由向某和刘某各负担50%。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按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0年8月小涛年满18周岁后,刘某以小涛已成年,自已不应再承担抚养义务为由,拒绝给付小涛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尚在学校读书的小涛迫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分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刘某是否尚应给付小涛抚养费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涛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了,刘某已完成了自己的责任,不应再给付小涛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也是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拒绝执行的理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涛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学校读书,无独立生活的能力,且刘某与向某离婚时协议明确约定刘某应给付小涛抚养费至小涛独立生活时止,刘某应承担抚养义务,给付小涛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小涛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学校读书,无独立生活的能力,刘某与向某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也明确约定,刘某给付小涛生活费及教育费至小涛独立生活时止。小涛虽已成年,但未能独立生活,刘某尚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因此,小涛向法院申请,要求母亲刘某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金凤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私人律师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金凤律师,刘金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金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2172004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金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江区律师 |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金凤律师主页,您是第97762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