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成年但未独立生活 父母是否应承担抚养义务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1-30 10:17) 点击:291 |
随着教育资源的逐步优化配置,求学者的选择机会越来越多,大龄求学现已成为一种社会现象。司法实践中关于已年满18周岁尚在读书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抚养问题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对于这些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父母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案情]2005年2月28日,刘某和向某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婚生子小涛跟随向某生活并由其抚养,刘某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至小涛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生活费100元,小涛所需教育费凭学校收据由向某和刘某各负担50%。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按时履行了自己的义务。2010年8月小涛年满18周岁后,刘某以小涛已成年,自已不应再承担抚养义务为由,拒绝给付小涛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尚在学校读书的小涛迫不得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分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刘某是否尚应给付小涛抚养费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涛已年满18周岁,属于成年人了,刘某已完成了自己的责任,不应再给付小涛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这也是本案被执行人刘某拒绝执行的理由。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涛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学校读书,无独立生活的能力,且刘某与向某离婚时协议明确约定刘某应给付小涛抚养费至小涛独立生活时止,刘某应承担抚养义务,给付小涛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小涛虽已年满18周岁,但仍在学校读书,无独立生活的能力,刘某与向某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也明确约定,刘某给付小涛生活费及教育费至小涛独立生活时止。小涛虽已成年,但未能独立生活,刘某尚应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因此,小涛向法院申请,要求母亲刘某给付生活费和教育费符合法律规定,刘某应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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