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对丈夫生前债务应否偿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2 11:00) 点击:239 |
[案情] 2007年4月5日,被告唐某的丈夫郑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白某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1%。后郑某于同年7月因病死亡。原告白某在向被告唐某索要此款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唐某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唐某丈夫郑某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该借款系用于经营,应认定为被告唐某与郑某的共同债务。被告唐某作为郑某妻子,在郑某死亡后,应承担偿还责任。约定的借款月利率1%,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判决被告唐某偿还原告白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 [评析] 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另一方是否偿还,应视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定。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因共同生活而所负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经营所负债务,除另有约定以外,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指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或其它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本案中被告唐某丈夫郑某向原告借款系用于经营,夫妻间没有特别约定偿还方式,该借款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因被告唐某的丈夫向原告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且并未就该借款的偿还方式、份额等与债权人进行约定,则该债务应为夫妻连带债务。债权人进入诉讼程序时,可将全部共同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单独对某一连带债务人提起诉讼,起诉的选择权在于债权人。本案中,因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人之一的郑某已死亡,原告只能以尚存的共同债务人唐某为被告起诉。退一步讲,如本案郑某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那么原告也有权向被告唐某主张权利。因为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前所负债务应先用其个人遗产进行清偿。在债权人不知遗产状况情况下,只能向其遗产继承人主张权利。即使在夫妻离婚后,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了约定或法院进行了裁判,这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双方或一方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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