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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中“分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4 09:35)     点击:201
【案情】
    张男与赵女1988年结婚,1991年1月生育一男孩小军(化名),婚后自建房屋一幢。婚后,张男与赵女因生活观念不同导致感情不和,但为了不影响小军的学业,2006年4月两人商量决定暂时不登记离婚且共同居住,只是分居各室、各自收入各自支配,也无夫妻生活,两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2009年9月小军考取大学,同年10月,赵女以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为由起诉与张男离婚。案件中张男与赵女是否属于婚姻法中规定的“分居“?
    【分歧】
    如何理解“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中“分居”?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张男与赵女同住一幢房内,外人认为二人系共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分居情形,故不能认定二人为分居。
    第二种意见:张男与赵女虽同住一幢房内,但从2006年4月开始就各居各室,经济上也未相互扶助,且没有夫妻生活,应认定为分居。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中所称的分居,是指夫妻之间已经不再共同居住,处于各自相互独立的状态。分居是夫妻双方的行为,不能完全以他人判断为准,亦不能以二人是否从一幢房内出入的表象来判定,应以男女的行为表现和主观意愿为准。该案中张男与赵女为了不影响孩子的学业达成了“离婚协议书”,事实上二人亦是分开各自居住,生活未相互扶助,经济上相互独立。该“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意思表示的结果且夫妻感情淡漠状态现实存在,在夫妻感情不和的前提下,双方已经构成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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