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无过错方可有权索要赔偿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05 10:44) 点击:263 |
案情: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1967年9月在原岚皋县佐龙公社登记结婚,婚后生于二女一子(现已成家立业),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婚后时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现原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给付原告20000元的损害赔偿款。 在本案中,被告在多年未归后回家,本应保持克制,尽好作为一名家庭成员应尽的责任,但被告至家的一年时间里,常因琐事故意与其妻争吵,故意使用“争吵”这种暴力手段使夫妻感情逐渐淡化,直至破裂,给其妻造成很大的身体伤害和精神伤害,应当给付其妻一定的损害赔偿。 后本案在法院审判人员的调解下,原被告双方对损害赔偿金额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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