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骗民政局补发结婚证 离婚夫妻诉“离婚”被驳回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09:50) 点击:342 |
张某和王某于1985年2月登记结婚,分别在1986年、1990年生育两个儿子。2009年5月,张某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调解协议。2010年2月4日,张某和王某觉得离婚对孩子影响较大,于是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在“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张某和王某声明:“本人与对方于1985年2月8日在响水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本人与对方至今仍维持该状况,现因婚姻登记证损毁,申请补领。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日,响水县民政局为原被告办理补发结婚证,二人自此重新住到了一起。 2014年,张某见孩子已经长大成人,于是以感情破裂为由,拿着之前办理的“新证”向法院提起诉讼。细心的法官经过查询,发现王某与张某早已在2009年办理过离婚手续,补办的结婚证编号与之前的完全一致。 鉴于张某隐瞒上述事实,骗取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结婚证,补发的结婚证是以原结婚证书为依据,而并非复婚登记,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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