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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原被告的婚姻是否合法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09:56)     点击:287
【案情】
  卜某与沈某系表兄妹关系,双方于1979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先后生育二女,现均已成家。原、被告至今未领取结婚证。近年来,双方因隙致感情不睦,2013年初原告离家,并于2014年3月1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婚姻无效。
【评析】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乃我国现施行的于1980年9月10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80年《婚姻法》)之明文规定。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本案中,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的时间为1979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评判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应适用当时施行的于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1950年《婚姻法》),该法第五条规定:“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通过上述规定,不难发现我国1950年《婚姻法》并未对表兄妹结婚作出禁止性规定,而是规定为从习惯,此规定亦符合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表亲间结婚的传统习惯。故本案原、被告虽系表兄妹关系,但双方之婚姻关系并不违反当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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