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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界定一方的生活困难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3 09:44)     点击:325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此谓之离婚经济帮助义务。在审判实务中,双方常常协商不能,要求法院判决。如何认定一方生活困难,以及经济帮助的适当标准怎样确定,笔者结合实践谈一些粗浅的想法。

  如何认定离婚时一方有生活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有两个方面的判断标准: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对于前一种情况,应从困难方的职业、父母家庭状况、财产分割以及小孩抚养等方面,根据一般社会经验进行综合考量。对于后一种情况,则应注意正确理解“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问题,是否没有住处都应定为生活困难。诚然,住房是最重要的生活资料之一,但是如果一方离婚后虽然没有住房,但拥有较多的其他个人财产,完全有经济能力买房或租房,显然就不应属于生活困难。因此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凡离婚后有能力以自己的财产购买或租赁房屋者,不能认定为生活困难。

  如何确定经济帮助的数额。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以住房以外的形式进行帮助的,经济帮助的数额如何确定?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确定经济帮助的数额:一是看提供经济帮助一方的财产及经济收入情况,如果帮助方收入较多,经济帮助的时间可相应长一些。二是看接受帮助一方的谋生能力,如请求方生活特别困难,再就业机会缺乏,谋生能力差,经济帮助相对可多一些。三是如果根据一般社会经验和常识如受帮助一方的劳动能力、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和社会就业率等等,可以认定一方有再就业机会和能力,则只宜给予暂时的帮助,以督促受帮助一方自食其力。四是一旦接受经济帮助一方谋到职业或再婚等情况出现,则应终止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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