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私刻公章伪造证据 法官识破开罚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7 12:06) 点击:284 |
郑某新在麻城市人民法院对其开具的罚款决定书的送达回证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并写下悔过书。经过法官教育,他认识到自己伪造证据的行为是极度错误的,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做个守法公民。 1978年出生的湖北籍郑某新在2007年与1987年出生的贵州籍徐某芬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常年在异地打工,聚少离多,双方沟通较少,夫妻感情不好,郑某新想离婚。 2013年6月,郑某新拿着贵州某县某村出具的“徐某芬于2007年出嫁后一直未归,下落不明”的证明,来到麻城市乘马法庭,将徐某芬告上法庭,提出离婚。郑某新三番五次要求法庭迅速发出送达离婚诉状的公告。但是案件承办法官在审查该证明的过程中看出了些端倪。于是先后2次到郑某新所在的村去调查郑某新和徐某芬的婚姻情况,邻居反映已经很长时间没看到徐某芬到郑某新家。尽管如此,承办法官慎重起见,又向贵州某县某村委会发出了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该村委会对盖有其公章的证明进行确认,并如实反映徐某芬婚后的基本情况。该村委会很快作出了没有提供此证明的回复。在铁证面前,郑某新意识到自己伪造证据的事败露了,承认为了快点离婚私刻公章伪造证据的事实。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郑某新企图伪造证据侵害妻子徐某芬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诉讼秩序,损害了法律的尊严,麻城法院迅速作出驳回起诉并予以罚款二万元的裁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