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建筑工程转包无资质者施工完成的工程亦应付款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7 12:07) 点击:167 |
王某挂靠甲建筑公司承揽了一建筑工程,其后将该工程的一部分转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夏某完成,并拖欠工程款。近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甲建筑公司偿付夏某工程款19万元。 2008年7月,王某以甲建筑公司名义与乙科技公司签订合同,承建科技公司综合楼装饰工程。合同签订后,王某又王某以甲建筑公司名义,将部分装饰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夏某施工。夏某承接工程后,即按作为甲建筑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王某的要求进行施工。2010年2月经结算,夏某完成工程的款额为36.32万元,王某支付工程款17.32万元,尚欠工程款19万元一直未付。夏某遂将王某和甲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9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审理过程中,甲建筑公司认为其与夏某不存在建筑合同关系,其与王某系挂靠关系,乙科技公司装饰工程属王某独立承建,责任应由王承担,请求法院驳回夏某对甲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与甲建筑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夏某已按甲建筑公司转包要求实际施工并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夏某与甲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由于夏某不具备建筑资质,违法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尽管合同无效,但夏某按已成立的合同约定施工,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夏某按合同完成工程的价款依法应予支付。王某在建筑合同中属甲建筑公司代理人,其在代理权限内所行使的代理行为应由甲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夏某未与甲建筑公司就已结算的工程款约定给付期限,对夏某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甲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夏某工程款19万元,并驳回了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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