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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所确定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几年年后孩子能否要求增加给付金额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8 08:10)     点击:174

案例:
小丽今年16岁,现在某市第一中学就读,其父母在1995年离婚时,小丽正在上小学,根据小丽父母达成的离婚协议,小丽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给付小丽抚养费150元。但由于小丽考入某市第一中学后学杂费、伙食费、住宿费等每月需500多元,当初约定的每月给付小丽的150元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小丽想要求其父将抚养费增加至每月300元,而她又不知道是否合法,于是小丽和其母亲来到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律师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的问题。父母虽然离婚了,但因血缘而形成子女与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永远不能改变,未能与子女一起生活的另一方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己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小丽尚在中学读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现小丽的父亲每月给付的150元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故小丽要求父亲每月将抚养费增加至300元是合理合法的。若其父拒绝增加抚养费,则小丽可以到其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于小丽在法律上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诉讼活动应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法定代理,也可聘请律师进行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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