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所确定付给孩子的抚养费数额几年年后孩子能否要求增加给付金额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8 08:10) 点击:174 |
案例: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己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小丽尚在中学读书,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现小丽的父亲每月给付的150元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故小丽要求父亲每月将抚养费增加至300元是合理合法的。若其父拒绝增加抚养费,则小丽可以到其父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由于小丽在法律上尚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诉讼活动应由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进行法定代理,也可聘请律师进行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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