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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经常暴力殴打妻子的行为是否构成虐待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8 08:10)     点击:197
案例:
某公司经理赵某与同单位的王某产生婚外情后,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妻子经常被打得无法行走,直到电话报警。后来,他每次殴打妻子前都将电话线弄断,阻止妻子报警,以致其妻子被打至耳膜穿孔,造成了听力严重下降的后遗症,还被赶出家门,不给生活费。问赵某的行为构成虐待吗?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家庭中的虐待行为问题。虐待家庭成员是指长期以打骂、限制人身自由、强迫过度劳作、有病不给诊治等方式,从肉体、精神、性等方面对家庭成员进行折磨、迫害、摧残的行为。虐待与家庭暴力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虐待行为和家庭暴力中都包括打骂,但家庭暴力可以是经常的;也包括偶尔的严重殴打行为。而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家庭暴力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中规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可见,虐待具有持续性、经常性的法律特征。从本案看,赵某因为与他人有婚外情,不但长期对其妻子进行殴打,还阻止妻子报警,造成妻子被打至耳膜穿孔的严重后果,最后还将妻子赶出家门不给生活费。赵某的行为符合虐待的特征,其行为己构成虐待。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禁止对妇女实施”、“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对家庭暴力的举报、控告和救助请求的受理机制,并做好回访工作。
本案中的赵某的妻子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救助,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如果赵某仍然不改,妻子也可以依《婚姻法》、《刑法》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依法追究赵某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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