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9 11:10) 点击:350 |
[案情] 2014年3月2日,当事人谢某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位于花园小区房屋一套和家用轿车一辆。在当事人谢某起诉法院后不久,被告李某分别于3月10日和4月2日将涉案房屋和轿车出售给他人,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观点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在本案中,被告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并无证据证实经与原告协商,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房屋及车辆对外转让。因而被告在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后,恶意转移,低价变卖属于原被告夫妻的共同财产的客观事实成立。 [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法院依法酌定被告转让夫妻共同财产所得价款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70%的财产差价款。 [法条链接]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而在离婚后,另一方如果发现对方有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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