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一方当事人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应该如何处理?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19 11:11) 点击:185 |
[案情] 谢某与张某于2005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谢某因年幼时患过小儿麻痹症,因此行动较正常人迟缓,只能干简单的工作,收入较低,张某不甘于生活质量低下,2010年3月决定外出打工,但这次离家后再也没有回来,谢某四处找寻无果,慢慢接受现实,决定与张某离婚。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谢某只有通过诉讼来结束这场婚姻。谢某到当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几经周折都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张某,因此,在法院的劝说下,谢某撤诉了。六个月后,谢某再次起诉到法院,法院仍以无法送达的理由,再次劝说谢某撤诉。 [律师评析] 在此案件中,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法定的离婚事由,按照正常程序起诉,应该可以判决离婚。但由于张某下落不明,谢某在证据上也无法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已满两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即使法院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张某送达法律文书,谢某依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因此,谢某的诉讼策略从一开始就已经错误。且在经历两次撤诉之后,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现在谢某面对的问题就是必须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和充分的证据,缺一不可。 因此,在本案中,律师建议谢某先提出宣告失踪之诉,历经三个月的公告期,法院宣告张某为失踪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拿到判决书后,谢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宣告失踪成为新理由,也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终于判决谢某与张某离婚。 [评析]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他为失踪人。 因而宣告失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主体条件: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 此处的利害关系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与被宣告失踪的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和法人。 2.客体条件:有下落不明的事实。(如发生洪水、地震、战争等情况。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没有回来,也不能认为失踪)。下落不明必须满两年。其中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形式条件。申请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口头申请。必须经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任何单位与个人没有这个权利。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期期限届满后,人民法院可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被宣告失踪,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那么应当准予离婚。 被宣告失踪的人再度出现时,其婚姻关系可以自动恢复吗?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一个人被宣告失踪以后,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又生新出现了。那么当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婚姻关系又应该怎么处理呢? 在我国的法律中有这样的一个规定,在一个人被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我国法律中有这样一个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然而,基于前面的那一款规定,在一个人被宣告失踪以后,又再度出现的,对其婚姻关系的处理却不同于被宣告死亡的情形;具体的处理方法是:当被宣告失踪的一方再度出现时,夫妻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如果双方仍然决定要维系婚姻关系,那么夫妻双方应当到登记机构去办理婚姻恢复手续。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