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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手签订的补偿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20 10:53)     点击:326


案例:

2011年7月,刚满22岁的刘小惠突因腹痛难受被家人紧急送到医院。经检查发现,刘小惠的腹痛是因为宫外孕,必须立即手术。而这也使得刘小惠秘密与年届44的有妇之夫张明同居的事实曝光。愤怒的刘小惠家人把张明拉到医院要求对刘小惠负责。在刘小惠家人的强烈要求下,张明除了支付完医疗费用外,还与刘小惠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约定“双方此后互不干涉,张明给予刘小惠20万元补偿”。可事后,张明则以各种理由推脱支付这10万元,刘小惠想通过法院解决,这份补偿协议能受到法律保护吗?
律师评析:

刘小惠与张明的同居关系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为此,一方面张明要求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法院会受理也必然会支持解除此同居关系;另一方面,刘小惠因同居生活所导致的生理或心理伤害则无法得到补偿。
本案中,刘小惠家人要求张明写下一张20万元的补偿协议,因违背了张明的真实意愿,且无真实的欠款事实发生,张明可以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即便是张明当初出于愧疚承诺给予刘小惠补偿是其真实意愿,也会因同居期间的精神损害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以及该同居关系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为此,刘小惠若持该20万元补偿协议起诉到法院也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只能得到驳回起诉的判决。
律师提醒注意的是,虽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对于为解除同居关系而支付的相应补偿,已经支付的,支付方也无法以同居关系不受保护为由要求退回。假如张明当时就支付了20万元补偿,其在事后就不得以他与刘小惠的关系属于《婚姻法》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为由要求刘小惠退还。不过,对于该20万元的支付,由于属于张明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张明的妻子要求退还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而酌情要求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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