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万元欠款夫债妻还? 法院认定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25 10:49) 点击:286 |
丈夫突然去世 妻子被诉要求还款 2013年3月11日江苏常州市民柳桃的丈夫郭力因病突然去世,刚处理完丈夫的后事不久,2013年4月17日,郭力的生前好友宗乐就向常州市钟楼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柳桃和女儿归还郭力欠宗乐的借款86万元。柳桃一下子陷入云山雾罩里,这怎么就一下子冒出那么多债务呢?郭力生前没有说欠谁的钱啊? 妻子法庭抗辩 借款不是共同债务 在法庭上,柳桃辩称,对宗乐提供的5张借条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宗乐诉称的借款人郭力已去世,借款的真实性无法确定;即使借款系真实的,本人对整个借款情况概不知情,本人从未向宗乐借款,无需对宗乐主张的借款金额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假定本人及郭萌承担还款责任,宗乐主张的利息无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判决 债务是死者个人债务 一审法院认为,柳桃提出对宗乐出具的借条真实性存有异议,认为郭力已去世,无法认定该借条的真实性,但柳桃在无相关反驳证据提交的情形下,应由柳桃申请对借条是否系郭力生前书写或签名进行相关技术鉴定,柳桃仅表示同意申请相关鉴定,但表示无能力预交鉴定费用,也不能提交相关笔迹比对材料,应视为其放弃相关举证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宗乐提交的五张借条,法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宗乐作为债权人,在借出款项时可以采取诸如增加郭力的近亲属或其他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等合法措施有效控制借款不能清偿的风险,因宗乐提供的五张借条上均仅有郭力一人签字迹样,故对该笔债务法院仅认定为郭力的个人债务,故对宗乐要求柳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对柳桃提出其对郭力生前的债务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抗辩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因郭力现已死亡,柳桃、郭萌作为郭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有义务偿还郭力生前所负债务。据此,2013年7月,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柳桃、郭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郭力遗产范围内偿还宗乐债务86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宗乐的利息损失(计息期间自借款期满起至还清全部借款止);二、驳回宗乐其他诉讼请求。 债权人提上诉 要求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宣判后,宗乐不服一审判决,向常州中院提起上诉称,认为一审判决将本案债务认定为郭力个人债务错误,该债务应为郭力与柳桃的夫妻共同债务。理由如下:1、宗乐与借款人郭力是好朋友,彼此非常信任,宗乐基于对朋友的信任只让其一人签字而未让其配偶签字,一审认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显然是逻辑错误,同时也是对朋友之间的信任造成最严重的破坏。2、任何出借人在借出款项时是否采取增加他人担保来控制风险不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没有任何法律规定个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举债必须要有配偶双方签字才为夫妻共同债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 二审终审裁决 原审适用法律正确 常州中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郭力向宗乐所借86万元是否属于郭力与柳桃的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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