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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是否应当给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29 11:50)     点击:252

【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01年5月结婚,2002年4月双方生育儿子李某强。2009年4月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生活,小孩李某强一直跟随李某生活,王某分居后方一直未支付抚养费。2014年4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并要求王某从2009年4月起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小孩成年。双方对被告王某是否应当支付分居五年期间的小孩抚养费问题产生分歧。

    【分歧】

    对王某是否应当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产生了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应当支付分居五年的小孩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王某作为李某强的母亲,有抚养李某强的义务,而王某分居五年期间未支付任何的抚养费用,因此,李某离婚时可以向王某要求支付分居五年期间欠付的抚养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不需要支付分居五年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只有离婚后一方才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小孩抚养费,而离婚前李某和王某仍然是夫妻,李某抚养了小孩是用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之间不存在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因此王某不需要支付分居五年期间的服用方法,而只需支付离婚后小孩的抚养费。

    【管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王某不需要支付离婚前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理由如下:

    第一,离婚前李某和王某的财产是共有的,抚养小孩的费用也无法具体分开,根本不存在李某向王某追讨抚养费的问题。

    第二,我国《婚姻法》也只对离婚后,抚养小孩如何支付抚养费进行规定,而未对婚姻存续期间(包括分居期间)的抚养费问题作出规定。因此要求王某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如果李某在分居期间向他人借钱来抚养小孩,其所借的欠款也可通过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来实现,而不必通过向王某要求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来实现。

    综上所述,王某在离婚时无需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只需支付离婚后的小孩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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