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金凤
刘金凤律师
上海 松江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需求,可直接电话联系刘律师( 短信不便 ),本地电话咨询免费,如需咨询的事情较复杂,请预约来所咨询,咨询费500元/次。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男子再婚又要离 妻子意外不知缘由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30 09:03)     点击:256

基本案情:

宋某诉称:夫妻双方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育一子。婚后由于被告邱某性格内向,两人之间无法正常沟通和交流,导致夫妻双方无法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12年宋某独自外出务工后,双方甚少联系。
邱某辩称:1、双方虽为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过相处后两人才共同生活,婚姻基础牢固,结婚系双方感情水到渠成的结果;2、婚后双方未发生过吵架情形,夫妻关系和谐,婆媳关系也很好;3、原告突然提出离婚,被告感到非常意外;4、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有感情裂痕,夫妻双方完全有和好的可能。

点评:

根据《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不属于上述任何一条,原、被告虽为经人介绍相识,但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已达四年之久,且共同生育一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以夫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交流为由要求离婚,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据此,理应判决不准予两人离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金凤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私人律师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金凤律师,刘金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金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2172004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金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江区律师 |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金凤律师主页,您是第98451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