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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取得房产证 房屋所有权归谁?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09 11:18)     点击:686
家住南宁市邕宁区某镇的李某与丈夫张某于1995年8月份登记结婚。1998年和2000年分别生育了一子一女。为改善家庭经济条件,夫妻两人先后到南宁市某军区打工,由该军区安排免费宿舍共同居住生活。2010年,夫妻两人筹资20多万元,以张某的名义购买了该军区一套两房一厅的房产,至今未取得该房的房产证等权属证明,也未到该房内居住。2010年10月份张某夫妇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产生矛盾。恰在此时,军区因拆旧改建,不再提供免费宿舍给职工居住,李某即带着子女在该军区内另租房屋居住,张某则搬离该军区,并单独在外租房居住,双方自始分居。分居期间,张某支付了子女的部分抚养费用。

    2014年6月底,李某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与张某离婚;婚生子女由李某携带抚养,由张某支付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各800元/月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位于南宁市某军区的房屋归李某及子女居住使用等。

    法庭上,张某当庭明确同意离婚,并同意离婚后子女由李某携带抚养,由其支付部分抚养费,但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进行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李某希望带着子女入住,张某也主张其到该房内居住,双方争执不下。

    庭审中,在确认张某夫妇在军区购买的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等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法官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释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官释明后,张某、李某一致确认:由于位于南宁市某军区的房屋未取得房产证,权属尚未明确归其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不要求法院在本案中进行处理,由其双方在案外自行协商处理该房产。

    法院认为张某和李某的上述一致意见,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在本案中对位于南宁市某军区的涉讼房屋不予处理,由张某、李某自行协商处理该房产。因调解未能成功,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准予李某和张某离婚,婚生子女由李某携带抚养,由张某支付一定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止,并驳回了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李某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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