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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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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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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飞与郑洁2009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前于2008年共同出资购房,李飞父母出资30万元,郑洁父母出资10万元,房子的首付为29.5万元,贷款35万元,房产登记在李飞名下,现房产价值180万元。 2012年郑洁因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对离婚均无异议,最大的争议焦点即为该处房产的性质。双方各执自见,郑洁认为该处房产因其出资10万元直接打入李飞账户,时间为购房期间,并提供了银行的转账凭证,认为是对房屋的出资,认为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房屋的出资比例按份共有该房屋;则本代理人作为李飞的律师,认为李飞父母转入账户上的30万元款项足以支付购房首付款29.5万元,根本不需要用郑洁转入的10万元,即便转款事实存在,也不足以认定该款项为对房屋出资,如果郑洁不能证明婚前双方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则转入李飞账户的10万元款项只能成立债务,不影响房屋的权属及性质,不认可该房屋为按份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 律师点评: 本案的关键是郑洁无法证明婚前打入账户中的10万元是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如果无共同购房的意愿,该款项只能成立债务,该10万元出资占首付款的三分之一,如果成立按份共有的话,相应的升值也应当享有,如果认定债务的话,就无法享受升值所带来的利益,只是返还本金,差别很大。 审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经过了充分的举证质证,最后法院完全采信了刘春梅律师的观点,认定该房屋为李飞婚前的个人财产,因10万元转款实事的存在,法院最终认定方该款项为借款返还给郑洁。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及相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