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刘金凤
刘金凤律师
上海 松江区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如果你有法律方面的需求,可直接电话联系刘律师( 短信不便 ),本地电话咨询免费,如需咨询的事情较复杂,请预约来所咨询,咨询费500元/次。
文章分类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办婚礼后不愿办结婚证 法院判决返还彩礼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23 11:13)     点击:257
案情回放:

  家住永川区某镇的王先生与邻镇的段女士于201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王先生为段女士购置衣物以及其他消费共计1万余元,双方于2013年3月订婚,订婚时,王先生向段女士支付了6000元的订婚金,并花费1万余元为段女士购置了项链、戒指、耳钉等礼品,此后,王先生又给付了段女士4万元结婚彩礼金。

  2014年3月,王先生与段女士举办了婚礼,但婚礼过后,由于段女士不同意,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先生认为段女士是以恋爱、结婚的方式索取财物而并非真爱自己,遂起诉至永川法院要求解除恋爱关系并要求段女士返还财物。

  法院审判:

  永川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段女士给付了彩礼,现王先生与段女士婚姻关系并未成立,段女士应将王先生给付的彩礼返还,遂判决段女士返还王先生项链、戒指、耳钉等礼品以及订婚金6000元及彩礼金40 000元。

  法官释法:

  彩礼在我国有一定的历史,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我国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都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尽管如此,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本案中,王先生出于结婚的目的向段女士给付了彩礼,但双方只举办了婚礼,段女士却不同意办理婚姻登记,王先生与段女士的婚姻关系并未成立,理应返还彩礼。此外,王先生为段女士花费购衣款及其他费用消费的1万余元属于赠与及恋爱中的正常消费,不属于彩礼款,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永川法院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刘金凤律师提供“拆迁安置  私人律师  工程建筑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刘金凤律师,刘金凤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刘金凤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22172004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刘金凤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松江区律师 | 松江区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刘金凤律师主页,您是第9772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