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法院判决返还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27 11:34) 点击:429 |
12月9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原告张某以与被告詹某已分居生活两年为由,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同时也判决由原告返还被告彩礼。 原告张某患有轻微的精神分裂症,被告詹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二年前,均系大龄未婚青年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及后便登记结婚。但婚后因双方因性格的差异,加之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导致双方共同生活不到一个月便分居。婚前,被告詹某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了被告张某较多的彩礼。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詹某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不合,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能建立深厚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但在婚前詹某向张某支付了较大数额彩礼,鉴于詹某系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患者,劳动能力有限,该笔彩礼的给付确已导致詹某生活困难,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由原告返还彩礼。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认为法官把道理说明白了,他们对判决内容均没有异议,原告还表示一定主动将该笔彩礼及时返还给被告。
文章:桃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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