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开妻儿9年未归 离婚诉求获支持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4-29 12:03) 点击:454 |
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粟某与被告蒋某离婚。 据悉,原、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后,于1987年5月21日生育儿子蒋某顺,1989年9月29日生育女儿蒋某崽,于1989年10月12日在原黔阳县江市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二人婚后因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被告于2005年下半年外出,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对家庭缺乏责任感,现儿女均支持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粟某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差,无法与被告继续生活,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理应共同维护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被告蒋某独自离家外出多年,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导致与原告粟某长期分居,对家庭责任承担较少,对夫妻感情伤害极大,现原、被告其他家庭成员支持二人离婚,且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多次做原告和好工作无果,其离婚态度坚决,可见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蒋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因被告未到庭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在本案中不作认定和处理。据此,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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