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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工亡获赔90万妻分文未得 状告公婆获赔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5-09 10:55)     点击:372
近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媳妇状告公婆要求分割工亡赔偿金的案件行进行判决,由被告罗某、卿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邓某100 000元。

  罗某、卿某系夫妻,婚后共生育一个儿子罗小某(已故),二个女儿(均已成年并出嫁)。邓某与罗小某于2011年12月22日在新邵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且未生育小孩。2013年10月17日,罗小某在一工地安装电梯时身亡,同年10月18日,某电梯有限公司的代表人与被告罗某达成协议,由该公司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903000元,同年10月22日,被告罗某领取赔偿款903000元,但罗某、卿某未向邓某支付任何款项,邓某遂于2013年11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70万元工亡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性质在于给死者生前家庭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亡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和对亡者的依赖程度及对家人造成的精神打击程度适当分配。原告邓某、被告罗某、卿某,均系罗小某的直系亲属,享有分得该笔款项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罗某、卿某现已年老,在独子罗小某工亡后,忍受悲痛和巨大的精神打击,妥善处理罗小某死亡后的相关事宜,其对罗小某的生活依赖程度高于原告邓某,需要充足的物质保障以安度晚年,故应予以适当多分。原告与罗小某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参与罗小某工亡事故的处理和丧事办理,且原告邓某现年富力强,其对罗小某的生活依赖程度远低于被告罗某、卿某,故可予以适当少分。结合该案实际,综合考虑原、被告的生活负担、精神痛苦及原告与罗小某的共同生活紧密程度,该院确定原告可分得金额为100000元。为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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