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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无效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5-12 06:20)     点击:459
 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房屋确权纠纷案。周老汉因瞒着江老太将夫妻共有房产私下转户给儿子周某,侵犯了江老太的合法权益,被法院判决其私下处置房屋行为无效。

  江老太与周老汉于1991年再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周老汉和前妻所生儿子周某也一直随他们共同生活,夫妻双方共同将三子女抚养成人。2002年4月30日,夫妻双方商议将居住的公房按照房改政策一次性购买,并以周老汉名义办理了房产所有权证明和土地使用权证。2014年底,周老汉因病逝世,临终前交代,房屋留给江老太和儿子周某居住。周老汉死后,江老太在查找遗物时却看到房产证上名字却是周某名字,询问周某后,江老太才得知自己居住的房屋已在2012年10月被丈夫过户到儿子周其名下,江老太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房屋转让行为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是江老太和周老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承租并购买的房改房,属夫妻共有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周某虽是江老太和周老汉的儿子,但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在江老太尚在世的情况下,周老汉私下处置自己夫妻共同财产,其处置行为无效,据此,遂作出前述判决。作者:陈立烽 陈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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